港府刊憲修訂國安法細則 警員可取得電子設備密碼違者可囚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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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於 2026 年 3 月23 日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並即日生效。這次修訂增訂了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訂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其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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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若「指明人士」未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此外,修訂亦指出,當警務人員要求任何人提交電子設備密碼時,若該人作出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

國安法細則修訂由行政長官會同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

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以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這次修訂是基於過往累積經驗而成,經行政長官會同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

政府並指出,已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於 24 日召開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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