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條例修訂檢查員指引 電影涉危害國家安全不宜在港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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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修訂《電影檢查條例》中對檢查員的指引,有關修訂今日( 6 月 11 日)刊憲,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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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二)當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三)鑑於維護國家安全及有效防範或制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至為重要,檢查員可按條例第10(2)條和第10(3)條所述事項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及  

(四)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如該影片含有條例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而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發言人說:「電影檢查制度建基於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儘管基本權利(包括上映影片時享有的發表自由)應受尊重,但行使該等權利時同時受由法律訂定及以達致合理目的(例如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公共衞生或道德)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

  條例規定,擬上映的影片須送呈電影檢查監督,檢查員可按條例決定影片是否適宜上映、對電影進行分級、要求刪剪及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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